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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仍需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4日
     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医改”试点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由于这种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特征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是以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依据,所以保障目标只能是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并且强调个人在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责任。新制度规定了“封顶线”,即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由此则可能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如重病、大病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怎么办?门诊个人账户不够用怎么办?遇到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包括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某些疾病的特殊治疗又怎么办?等等。人们的担忧多集中在现有医疗保险能否维持、个人的医疗负担能否承受等两个焦点上。

    应该说,人们的顾虑不无道理,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应该是,在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国家、企业、个人相结合的医疗保险体制,引导人们更多地利用社会互助和自我保障,彻底解除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以增强职工对“医改”的理解和承受力,最终促进新型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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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可以看出,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起到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由于我国正在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能满足较低水平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且尚未覆盖全部农村人口和全部城镇人口,因此,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应同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既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也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根据我国国情和现实可能,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础上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收费低、保障金额大,是我国现阶段应鼓励发展的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厦门市在推行新型医疗制度的同时,在社会统筹基础上同步推出了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来满足普通百姓的医疗需求,基本解决了重病、大病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初步走出了一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之路,是一项使多方受益、广受欢迎的改革举措。对新型医疗保险制度而言,通过引进补充医疗保险,有利于人们转变“看病靠国家、报销靠单位”的传统观念,避免社会保险承担过多而造成职工过分依赖国家的现象,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同时,引进补充医疗保险,还可以将商业保险的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运用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上,促使医疗保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

    另外,对于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形式而言,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经营和管理,不但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还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障项目上要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李琼), 百拇医药